解說
本守則所指的客戶協議應包括大致上按照以下形式撰寫適用的風險披露聲明、職員聲明及客戶確認,其字體起碼應與客戶協議的正文的字體一般大小。載於下文的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是最基本的要求。持牌人或註冊人可以按照情況而定,提供額外的風險披露資料。凡採用任何下列風險披露聲明,應同時簽訂職員聲明及客戶確認。載於下文的職員聲明及客戶確認的內容是最基本的要求。
職員聲明
按照客戶所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提供風險披露聲明;及
邀請客戶閱讀該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如客戶有此意願)。
客戶確認
客戶須在有關文件上籤署及註明簽署日期,確認
已按照其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獲提供風險披露聲明;及
已獲邀其閱讀該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如 客戶有此意願)。
職員注意事項
職員聲明及有關的客戶確認在客戶簽署首份授權書時均需籤立,但其後作出任何延續時則毋需籤立該等聲明。有關職員應向有關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風險披露聲明
應就客戶預期或實際進行的活動,提供以下的風險披露。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你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你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你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你的授權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你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你簽署授權書,而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你便須儘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持牌人或註冊人注意事項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至少每年與客戶確認到底該客戶是否希望撤銷該項授權。為了清楚說明起見,持牌人或註冊人只需在該項授權屆滿的日期之前通知有關客戶,指明除非客戶在委託授權屆滿的日期前以書面明確地撤銷該項授權,否則該項授權便會自動續期。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 “ 止蝕 ” 或 “ 限價 ” 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 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你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你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本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了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貨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了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係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了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 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 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電子結算單的風險
互聯網及其他電子媒介的接達可能因為高峰期、市場波動、系統升級或維修或因其他原因而受到限制或未能提供。 透過互聯網及其他電子媒介進行的任何通信可能會受到干擾、出現傳輸中斷,及由於未能預測的互聯網通信量或 因其他不受本公司控制的原因而導致傳輸延誤。基於技術所限,互聯網本身為不可靠的通信媒介。因此,可能會 出現資訊傳輸及接收之延誤,以及結算單未必能傳送到指定的電郵帳號。此外,未經授權第三方可能獲得通訊及 個人資料,及客戶須要完全承擔任何誤解通信或通信錯誤之風險。
客戶須配備適當的電腦設備和軟件、接達互聯網,及提供和指定一個電郵地址,方可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因此, 可能會出現資訊傳輸及接收之延誤,以及結算單未必能傳送到指定的電郵帳號。此外,未經授權第三方可能獲得 通訊及個人資料,及客戶須要完全承擔任何誤解通信或通信錯誤之風險。
客戶或招致額外費用方可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客戶收到本公司的通知後,應從速查閱登載於本公司網站的交易 文件,以確保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發現任何錯漏並向本公司提出指正。客戶如欲撤銷同意以透過網站取覽的 方式獲提供交易文件,須按照本公司的合理要求給予事先通知。
客戶如要取得不可再透過本公司網站取覽及下載的任何交易文件的列印本,或須繳付合理費用。因此,客戶應把 交易文件的電子版本儲存於本身的電腦存儲裝置,或備存一份列印本,以作日後參考。
交易所買賣的衍生權證、投資於衍生工具的基金、牛熊證及股票掛鉤票據(以下統稱「衍生產品」)的風險
以下的風險披露並無註明衍生產品的所有風險。客戶若對衍生產品的風險有任何考慮或疑問,客戶應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諮詢獨立專業顧問的意見。客戶於投資衍生產品前,應該先評估其承受風險的能力及財務狀況、產品特性及發行人的信用借貸能力。除非客戶完全明白及願意承擔投資衍生產品的風險,包括虧蝕投資本金的全數,否則不應投資衍生產品。
投資衍生產品的一般風險
衍生產品是複雜及具槓桿效應的產品,並涉及高度風險。
衍生產品是有限期的及將於到期日失效。衍生產品的時間值會隨時間而遞減,並於到期日時變成完全沒有價值,造成投資本金全數虧蝕。
衍生產品的價格波幅遠高於其相關資產的價格波幅。衍生產品的價格會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利率、距離衍生產品到期的剩餘時間、相關資產的價格、與衍生產品聯繫的相關資產價格的波幅、相關證券的流通量等。這些因素的輕微波動,可能導致衍生產品的價格大幅改變。當兩個或以上的因素同時對衍生產品行使效力,衍生產品的價格可能會難以預測。
衍生產品有機會流通量不足。若衍生產品的相關資產暫停買賣,衍生產品的交易亦可能會被暫停。流通量提供者有可能是該衍生產品的唯一市場參與者,因此衍生產品的次級市場可能是有限的。客戶不獲保證可隨時按其意願平倉。
客戶會面對有關衍生產品的交易對手風險。若衍生產品的發行人及╱或保證人失責,客戶可能損失全部投資本金。
衍生權證的特定風險
衍生權證是一項投資工具,予以投資者權利(但非責任)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以預定價格購入或出售相關資產(例如股票)。衍生權證有機會流通量不足。當衍生權證流通量提供者認為衍生權證的公平價值為低於HK$0.01,流通量提供者沒有責任提供衍生權證買盤價。有關衍生權證在到期時可能會完全沒有價值。客戶可能需持有該衍生權證直至到期,並客戶可能損失全部投資本金。
投資於衍生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特定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可投資於股份指數期貨合約及其他衍生工具。衍生工具價格變化幅度甚大,並偶爾會出現急速之大幅變動。與傳統證券相比,衍生工具較容易受利率變動或市價突然波動所影響,原因為衍生工具所要求之按金較少,且衍生工具所涉及之槓桿效應極高。故此,衍生工具出現相對較為輕微之價格變動,有可能即時導致交易所買賣基金蒙受重大損失(或收益)。倘交易所買賣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而非只投資於傳統證券,其損失亦會較大。此外,不少衍生工具均不在證券交易所買賣。因此,進行涉及衍生工具交易之交易所買賣基金須承受因該交易所買賣基金之任何交易對手未能或拒絕履行合約責任之風險,因而令交易所買賣基金須承受額外流動性風險。由於場外衍生工具市場一般並非由政府機關監管,而該等市場之參與者亦毋須就買賣之合約持續作價,故此上述之風險亦會受到影響。
投資於牛熊證的特定風險
牛熊證設有固定到期日,並緊貼相關資產(例如股票、指數、商品及貨幣)的表現。牛熊證有牛證和熊證之分,客戶就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分別選擇買入牛證或熊證。
當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提前贖回價,發行商會收回有關牛熊證。當牛熊證被收回後,該牛熊證不可再次復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及後反彈至有利水準,投資者亦不會因此獲利。任何在此強制提前贖回事宜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客戶應注意牛熊證是複雜及具槓桿效應的投資,亦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牛熊證的槓桿作用可擴大潛在回報及潛在虧損。在最差的情況下,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本金。當牛熊證交易接近提前贖回價時,客戶應加緊留意。
即使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投資者不獲保證可以隨時按其意願以其目標價買入或沽出牛熊證。
投資於股票掛鉤票據的特定風險
股票掛鉤票據是由票據╱存款與期權結合而成,其回報是基於相關資產的價格表現而釐定。其最大回報通常受限於一個預先訂定的金額。如相關資產的價格走勢與客戶的預期出現重大程度的相反,客戶可能損失全部投資本金。大部份的股票掛鉤票據並非低風險產品。客戶需承受發行商的信貸風險,而其回報主要視乎相關資產價格的未來走勢。股票掛鉤票據是涉及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其最大回報是有上限的,但其潛在損失可能很重大。客戶在決定投資前閱讀所有有關銷售檔,以瞭解股票掛鉤票據的特性及風險,均為猶其重要。
滬港通及深港通的特定風險披露
不 受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保 障
客 戶 須 注 意 , 香 港 的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並 不 涵 蓋 滬 港 通 下 的 任 何 北 向 交 易 和 南 向 交 易 。 對 於 參 與 北 向 交 易 的 香 港 投 資 者 而 言,由 於 他 們 是 通 過 香 港 本 地 券 商 進 行 北 向 交 易,該 券 商 並 非 內 地 證 券 公 司,因 此 中 國 內 地 投 資 者 保 護 基 金 亦 不 涵 蓋 滬 股 通 北 向 交 易 。
額度用盡
當 北 向 交 易 和 南 向 交 易 分 別 的 總 額 度 餘 額 少 於 每 日 額 度 時,相 應 買 盤 會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暫 停 (但 仍 可 接 受 賣 盤 訂 單 ), 直 至 總 額 度 餘 額 重 上 每 日 額 度 水 平 。 而 每 日 額 度 用 完 時 , 亦 會 即 時 暫 停 相 應 買 盤 交 易 訂 單 (已 獲 接 受 的 買 盤 訂 單 不 會 因 每 日 額 度 用 盡 而 受 到 影 響,此 外 仍 可 繼 續 接 受 賣 盤 訂 單 ) ,當 日 不 會 再 次 接 受 買 盤 訂 單,但 會 視 乎 總 額 度 餘 額 狀 況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恢 復 買 盤 交 易 。
交易日 及 交 易 時 間 差 異
客 戶 應 注 意 因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公 眾 假 期 日 子 不 同 或 惡 劣 天 氣 等 其 他 原 因,兩 地 交 易 日 及 交 易 時 間 或 有 所 不 同 。 由 於 滬 港 通 只 有 在 兩 地 市 場 均 為 交 易 日、而 且 兩 地 市 場 的 銀 行 在 相 應 的 款 項 交 收 日 均 開 放 時 才 會 開 放,所 以 有 可 能 出 現 內 地 市 場 為 正 常 交 易 日 、 而 香 港 投 資 者 卻 不 能 買 賣 A 股 的 情 況 。 客 戶 應 該 注 意 滬 港 通 的 開 放 日 期 及 時 間 , 並 因 應 自 身 的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決 定 是 否 在 滬 港 通 不 交 易 的 期 間 承 擔 A 股 價 格 波 動 的 風 險 。
前 端 監 控 對 沽 出 的 限 制
對 於 那 些 一 般 將 A 股 存 放 於 本公司以 外 的 客 戶 而 言,如 果 需 要 沽 出 所 持 有 的 某 些 A 股 股 票,必 須 在 不 晚 於 沽 出 當 天( T 日 )開 市 前 成 功 把 該 A 股 股 票 轉 至 本公司 帳 戶 中。如 果 客 戶 錯 過 了 此 期 限 , 將 不 能 於 T 日 沽 出 該 A 股 。
合 資 格 股 票 的 調 出 及 買 賣 限 制
當 一 些 原 本 為 滬 港 通 合 資 格 股 票 由 於 各 種 原 因 被 調 出 滬 港 通 範 圍 時 , 該 股 票 只 能 被 賣 出 而 不 能 被 買 入 。 這 對 客 戶 的 投 資 組 合 或 策 略 可 能 會 有 影 響 。 客 戶 需 要 密 切 關 注 上海交 易 所,深圳交 易 所及香港交 易 所 提 供 及 不 時 更 新 的 合 資 格 股 票 名 單 。
滬 股 通 股 票 將 在 以 下 幾 種 情 況 下 被 暫 停 買 入( 但 允 許 賣 出 ): (一)該 等 滬 股 不 再 屬 於 有 關 指 數 成 份 股;(二) 該 等 滬 股 被 實 施 風 險 警 示 ; 及 / 或 (三) 該 等 滬 股 相 應 的 H 股 不 再 在 聯 交 所 掛 牌 買 賣 。 客 戶 亦 需 要 留 意 A 股 交 易 有 可 能 受 漲 跌 停 板 幅 度 限 制 。
交易費用
經 滬 港 通 進 行 北 向 交 易 的 投 資 者 除 了 需 要 繳 交 買 賣 A 股 的 交 易 費 用 及 印 花 稅 外,還 需 留 意 可 能 會 產 生 新 的 組 合 費 、 紅 利 稅 及 針 對 股 票 轉 讓 收 益 的 稅 負 。
內 地 法 規 、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限 制 及 披 露 責 任
滬 港 通 相 關 的 A 股上市公司及交易 須遵守 A 股 的 市 場 法 規 及 披 露 責 任,任 何 相 關 法 例 或 法 規 的 改 動 均 有 可 能 影 響 股 價 。 客 戶 亦 應 留 意 A 股 的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限 制 及 披 露 責 任 。 因 應 客 戶 A 股 所 擁 有 利 益 及 持 股 量 , 客 戶 的 交 易 及 收 益 保 留 可 能 受 限 制 , 客 戶 需 自行負責 所 有 相 關 申 報 、 通 知 及 利 益 披 露 之 合 規 要 求 。 根據現行內地法律,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權達 5%時 , 須 於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披 露 其 權 益,該 投 資 者 亦 不 得 於 該 三 日 內 買 賣 該 公 司 股 份。該 投 資 者 亦 需 就 其 持 股 量 的 變 化 按 內 地 法 律 進 行 披 露 並 遵 守 相 關 的 買 賣 限 制 。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作 為 滬 股 通 股 票 的 實 益 擁 有 人,根 據 現 行 內 地 慣 例 並 不 能 委 任 代 表 代 其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大 會 。
貨幣風險
滬股通 投 資 以 人 民 幣 進 行 交 易 和 交 收 。 客 戶 若 以 人 民 幣 以 外 的 本 地 貨 幣 投 資 人 民 幣 資 產 , 由 於 要 將 本 地 貨 幣 轉 換 為 人 民 幣,便 需 承 受 匯 率 風 險。在 匯 兌 過 程 中,將 會 牽 涉 轉 換 貨 幣 的 成 本。即 使 該 人 民 幣 資 產 的 價 格 不 變 , 於 轉 換 貨 幣 的 過 程 中 , 如 果 人 民 幣 貶 值 , 亦 會 有 所 損 失 。 以 上 只 概 述 涵 蓋 「 滬 港 通 」 涉 及 的 部 分 風 險 ,相關法律 、 法 規 及 規 則 有 可 能 會 不 時 更 改 。
深圳交易所(深交所)創業板市場風險
規管風險
深交所創業板市場與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市場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事項的規則和指引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就上市條件而言,尋求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將適用更短的盈利歷史、更低的淨利潤和營業收入,以及更低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較之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對於股本總額的要求也更低。關於深交所創業板、主板、中小板的上市條件詳情,請參閱深交所網站。
另外,創業板市場採用與主板和中小板市場較為不同的信息披露規則。例如,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僅要求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如果投資者繼續採用與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相似的信息查詢方法,可能無法及時瞭解到公司正在發生的重大變動。因此,建議投資者密切關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公告及風險警示,瞭解市場風險,並在交易創業板股票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退市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標準與深交所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不同,可能導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面臨更大的退市風險,且退市速度可能更快。
另外,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在深交所決定終止其上市後直接退市。投資者將無法交易已退市公司的股份,在此情況下將可能損失全部本金。
公司經營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較弱。儘管它們可能擁有更大的發展潛力並可更多地藉助於科技創新,其未來表現(尤其是那些尚未有良好盈利記錄的公司)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大幅股價波動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價可能隨市況變化、投資者投機行為或公司業績變動等情況而頻繁發生大幅波動。流通股本較少的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可能較容易被主要股東操縱股價。不穩定的公司業績亦令此類公司的估值較為困難。
技術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新技術能否轉化為現實中的產品或服務具有不確定性。當其所在的行業正經歷快速的技術更新換代時,其產品可能面臨被淘汰的危險而令其公司難以為繼。
上述摘要只涵蓋與滬港通和深港通及上文提到的法律的任何相關的風險的一部分,規則和條例不時有變更。客戶應該參閱港交所網站有關滬港通和深港通的更新和細節。
如果上述規定不符合港交所,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規定,則以港交所,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規定為準。
交易所免責聲明
作為在期交所買賣合約基準之股份指數及其他專利產品可由期交所不時開發。期交所臺灣指數為期交所開發之首 個該等股份指數。期交所臺灣指數及可由期交所不時開發之其他指數或專利產品(「香港交易所指數」)為期交所 之財產。編制及計算各香港交易所指數之程序屬及將屬期交所之獨家財產及專利品。編制及計算香港交易所指數 之程序及基準可在毋須通知之情況下由期交所隨時作出變動或更改,而期交所亦可隨時要求以期交所可能指定之 任何香港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該等期貨或期權合約在買賣及結算時參考一項有待計算之替代指數。期交所概無就 任何香港交易所指數或其編制及計算或其任何有關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 作出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亦無就與任何香港交易所指數相關之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該等保證或聲明或任何類 型之擔保。此外,期交所亦不會就任何香港交易所指數之使用或期交所或其委任以編制及計算任何香港交易所指 數之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編制及計算任何香港交易所指數時出現之任何不準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 斷、暫停、變動或不足(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所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因買賣以任何香港 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期貨及期權合約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之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交易所 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與本免責聲明所述有關或因而產生之事宜向期交所提出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 任何參與以任何香港交易所指數為基準之期貨及期權合約之買賣的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暸本免 責聲明,並不會就該等交易而對期交所作出任何依賴。
恒生 100 期貨及期權免責聲明
恒指服務有限公司(「恒指服務」)現時刊印、編制及計算多項股市指數,及可在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恒生資 訊」)不時要求下,刊印、編制及計算該等額外股市指數(統稱「恒生指數」)。恒生指數各自之標記、名稱及編制 及計算方法為恒生資訊之獨家財產及專利品。但指服務經巳以特許證之形式,允許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及恒生指 數同類分類指數、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純為及有關於用作設立、推廣及買賣以該等指數 為基準之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及可不時允許期交所相應使用任何其他恒生指數用於有關以該等其他恒生指數為 基準的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合稱「恒指期貨/期權合約」) 。編制及計算任何恒生指數之程序及基準及任何有關 公式或各項公式、成份股及係數可在毋須通知之情況下由恒指服務不時作出變動或更改,而期交所可不時要求期 交所可能指定之該指期貨/期權合約之買賣及結算參考一項或多項有待計算之替代指數進行。期交所或恒生資訊 數據或但恆服務概無就恒生指數或任何恒生指數之正確性或完整性及其編制及計算或其他任何有關資料而給予 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保證或聲明或擔保,亦無就有關恒生指數或任何恒生指數作出或暗示任何該等保 證或聲明或任何類型之擔保。此外,期交所、恒生資訊或恒指服務亦不會就有關恒指期貨/期權合約或任何恒指期 貨/期權合約及/或買賣恒指期貨/期權合約而使用恒生指數或任何恒生指數,或恒指服務編制及計算恒生指數或任 何恒生指數之任何不確、遺漏、錯誤、出錯、延誤、中斷、暫停、變動或不足(包括但不限於由於疏忽所引致之事 宜)或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買賣恒指期貨/期權合約或任何恒指期貨/期權合約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之任 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責聲明所述有關或因而產生之事宜向期交所及/或恒生資訊及/或恒指服務提出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買賣恒指期貨/期權合約之 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暸本免責聲明,並不會對期交所、恒生資訊及/或恒指服務作出任何依賴。
投資債券之風險披露聲明
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往往是影響債券的市場價格和總收益的主要因素。大多數債券的市場價格和利率的變化方向相反的移
動。如果債券投資者的普遍共識是,通脹率將在未來增加,降低對該貨幣的購買力,則投資於債券的投資者會
要求更高的回報。其結果是,新發行的債券將支付更高的利率來彌補這一預期的購買力損失的投資者,而現行
在市場上交易的債券價格將減少,從而有效地增加了收益的債券的潛在購買者,而不改變的息票支付。債券的
到期時間越長,利率風險越大。
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與利率風險相關,但對債券的表現有相反的效果。再投資風險是指債券的息票和本金的現金流量在
購買債券時實際再投資率將低於預期收益率之風險。較長的到期日及票面息率較高的債券其再投資風險相對增
加,相反較短到期日及票面息率較低的債券再投資風險相對減少。
信貸風險
信貸風險是指債券發行人將無法支付指定債券的息票和本金。這種風險是大多數投資者在購買債券時注意的風
險,但相對其他風險即利率風險或贖回,信貸風險通常對投資回報的影響較少。當債券的信貸風險增加,任何
對已認知信貸風險之改變,往往影響債券價格之升幅。高收益債券的信貸風險是值得注意的,因此高收益債券
發行人的信用評級之變化對該債券具顯著影響。
贖回風險
許多企業債券是贖回的。可贖回債券的贖回條款是允許債券發行人向債券持有人購回債券及撤回債券發行。行
使贖回權利通常在自發行日起利率大幅下跌時執行。贖回條款允許發行人撤回已發行之舊有、高息債券,並沽
出低利率債券以降低債務成本。
流動風險
債券市場相對於股票市塲較為不活躍,意味著二級市場的債券交易是有限的。不活躍市塲預示流動性低,投資
者未必可對現有持倉部位進行平倉。低利率在一個特定的發行債券可能會導致價格大幅波動,並可能對投資者
的總回報產生不利影響。
通脹風險
通脹風險是指在經濟週期價格上漲而降低與債券有關的回報。通脹風險對固定收益債券影響最大因此等債券於
開始時已定一組利率。浮動利率債券之利率是定期調整,以配合通貨膨脹率,限制投資者面對的通貨膨脹風險。
貨幣風險
若債券是以投資者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貨幣計值,投資者將面對貨幣風險。若該貨幣計價債券相對投資者所在地
的貨幣價值下降,投資者將獲得比預期更小的利息和本金付款。若投資是與國外市場進行投資者同時面臨的利
率風險和市場風險。
事件風險
事件風險是指有可能是個單一的事件或情況而可能對發行人償還債券的義務能力構成重大影響。事件風險可能
是債券的發行人因進行槓桿收購,債務重組,合併或資產重組,而增加其債務負擔,導致其債券的價值下降,
或妨礙其及時支付利息及本金的能力。事件的風險,也可能由於自然災害或工業意外或監管條例之更改而發
生。
客戶聲明及承認
本人/吾等在此承認本人/吾等已執行之客戶帳戶主協議內所定之證券釋義中債券是屬證券類產品,而協議內之條款及條件本人/吾等都完全知悉、接受並受此等條款及條件約束。本人/吾等在此聲明本人/吾等對JINGXIN WEALTH MANAGEMENT LIMITED提供有關債券產品資料已完全清楚及認識;同時本人/吾等再次聲明任何由本人/吾等通過JINGXIN WEALTH MANAGEMENT LIMITED執行有關債券之任何投資決定或任何與債券相關交易皆為本人/吾等之投資決定。
特此確認,本人/吾等就在此所載有關債券投資的風險已按本人/吾等所選擇的語言,同意的語言溝通並已付予本人/吾等機會就在此所載有關債券投資的風險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意見。本人/吾等再次確認本文所載的風險披露聲明並非意圖代替已確實及任何已充份通知將進行之某項交易,本人/吾等將對本人/吾等最終選擇訂立或執行之任何交易或JINGXIN WEALTH MANAGEMENT LIMITED代表本人/吾等訂立或執行之任何交易負上相關責任。
免責聲明
並無提供稅務意見
本公司並無提供任何性質的稅務意見。雖則本公司可不時提供資料或表達意見,有關資料或意見並非作為稅務意 見。在決定進行交易之前,應作出客戶認為適當的查詢及評估,並不應倚賴本公司提供意見或建議。
獨立意見
若客戶對任何交易或投資安排的所涉風險有任何疑問,或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有不確知或不明白之處, 客戶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